三、审批。省直房改办根据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补贴对象的资格、面积、额度等进行审批。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在《审批表》上签署有关意见,加盖公章后转报省财政厅办理资金来源审批手续。省财政厅依据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确定补贴资金来源或列支渠道。
四、资金划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由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据批准的职工住房补贴额度,设立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并按职工住房公积金利率从第二年开始计付利息。计息方法:满年计息,不满年不计息。各单位应根据批准的住房补贴资金额度、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到位计划,逐年将资金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中:各单位申请从城市住房资金或财政专项补贴安排的住房补贴,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直接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单位因资金逐年到位而应付职工个人帐户的利息,由单位从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渠道列支。
省直企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划转,按轮候制的原则,将属于职工所有的住房补贴划转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五、补贴提取。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离退休职工,凭离退休证和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附件5)给予提取。
(二)职工家庭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建房贷款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转帐支付。
(三)职工在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购买自住商品(含经济适用房)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且已一次性支付房款后,凭有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审批表)》给予提取。
(四)职工调动工作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附件6),其个人帐户中住房补贴本息余额转入新工作地的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五)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
(六)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提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人(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补贴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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