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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七条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行“轮候制”。1.无房离退休职工;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3.已购商品房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4.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5.其他。
  第八条 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九条 职工申领和单位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一、个人申请。按规定可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的职工,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填写《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1),本人签名并由配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同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附件2);
  (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三)本人和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户平面图、批地建房提供土地使用证等(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四)工龄未满20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附件3)。
  二、单位审核、上报。单位受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对职工家庭住房情况、实际工龄等表中由个人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按房改政策规定,核定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按户填报《申请表》中有关内容,经单位房改部门、纪检部门签署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连同个人《申请表》和本条第一款所需附送的材料一并装订成册。
  各单位应对上报审批的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住房情况、工龄、职级、拟发补贴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0天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单位汇总填报《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4),在《审批表》上“公示意见栏”内签署公示结果、加盖纪检部门或工会部门公章,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出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和到位计划后,将《审批表》连同每户的《申请表》和《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和配偶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复印件一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房改办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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