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在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鼓励实施土地置换,以进一步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城镇规划区周边农村居民点的迁移要纳入城镇建设范围。对按规划向中心镇集中迁建的农村居民点,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批准可置换到中心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选址。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在确保退宅还耕的前提下,经核准允许集中利用进城镇落户人员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指标,在中心镇或城关镇规划区内为迁移农民统一建设住宅小区。允许乡镇企业在确保将原厂房用地复垦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厂房用地置换到园区。
(十九)实行建设用地指标周转,妥善解决中心镇发展过程中的建设用地指标问题。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台帐管理,到期归还”的原则,先行单列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占用耕地周转指标。原建筑拆旧建新后,要将拆旧部分开垦成耕地且复耕的面积须大于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
(二十)扩大中心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大力推行招标和拍卖方式供地,建立存量闲置土地与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库。要加强用地调控,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发展的进程。
七、优化投资环境,引导产业向城镇集聚
(二十一)中心镇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发展特色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吸引外地企业来镇投资创业。
(二十二)高起点、高标准建设镇特色工业园区。要搞好园区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完善配套功能,为企业进区创造良好的条件。特色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因发展需要征用土地,其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分期缴款。
(二十三)积极鼓励农村工业向工业园区集聚。对进中心镇特色工业园区落户的企业,在土地出让、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在园区内,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后,以其所有的土地资产作价入股或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兴办多元投资企业,也可以通过建造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吸引区外企业。要采取环保、用地控制等手段,严格限制农村工业新的零星布点,引导农村工业向中心镇集中。到工业小区落户的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其产权关系与上交税收渠道不变,原享受的优惠政策不变。
八、切实加强对中心镇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心镇的培育和发展,把中心镇的改革试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主管领导要亲自抓中心镇的发展工作,经常调查了解情况,研究解决中心镇改革、发展、建设中的问题。各级体改部门作为综合协调单位,要加强指导,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协调配合,采取有力的措施,共同支持中心镇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