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搞好中心镇规划,加强规划实施管理
(十一)各中心镇要根据市、县域城镇总体规划和行政区划调整意见,编制、修订和完善城镇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规。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相协调。规划起点要高,具有科学性和超前性。应委托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承担设计工作,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审定。
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搞好镇域村庄的布点规划,鼓励从实际出发,撤并自然村,建设中心村。
(十二)抓好规划的实施管理。城镇建设要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要加大规划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建立规划的公众听证制度,加强规划实施的社会监督。
五、改革投资体制,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大力推行城镇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项目经营企业化、设施享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取消对民间资本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限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以公有民营、民办公助、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吸引私人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参与中心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园区的建设。
(十四)改革公用事业价格收费制度。对部分公益性社会服务行业的收费,要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价格,逐步形成投资、经营、回收良性循环的机制。
(十五)积极争取城镇重大建设项目直接融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原则下,金融部门要增加对城镇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有条件的中心镇可建立专门的城镇建设投资开发公司,承担城镇建设筹资、投资和资产经营任务。
(十六)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中心镇发展的投入。市和各区、县(市)要积极筹集资金,支持中心镇重要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中心镇要把财政收入分成的增加部分和各种收入留镇部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城镇的建设。
六、完善城建集约用地机制,优化土地资源利用
(十七)在区、县(市)范围内的建设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中心镇重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项目。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宅基地专项治理。土地整理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应重点用于中心镇建设项目,中心镇的土地整理和造地项目优先立项。对因建设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进行地块调整或土地置换的,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对因建设需要,确需占用耕地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又难以实现占补平衡的中心镇,经批准可实行异地垦造,易地补充耕地。对重点发展的中心镇,可在区、县(市)区域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报请批准机关调整“农保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