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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失效]

  3、镇域范围内城镇交通、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及相关的违章、违规案件的处罚,由区、县(市)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镇城镇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4、在中心镇兴办的各类企业,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委托驻镇工商机构代办登记。个体工商户,委托镇工商机构核准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二、健全财政管理体制,增强中心镇自我发展能力
  (四)中心镇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要求,建立独立的财政机构。该财政机构作为镇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镇一级财政管理职能,并受委托行使部分区、县(市)的财政管理职能。年地方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镇,经人民银行批准可设立镇级金库,具体办理镇财政收支业务。
  (五)逐步建立稳定、规范的区、县(市)与镇分税制财政体制。在保证原有上缴数的前提下,确保基数外新增的大部分或全部财力留镇用于发展。尚不具备实行分税制条件的中心镇,可以前3年的地方财政收入的平均值为基数,由区、县(市)政府对中心镇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增收分成或增收全留的办法,收支基数和分成的具体比例由区、县(市)政府核定。
  (六)为加强中心镇财政对农村城市化建设的促进作用,专项收入分成政策要向中心镇财政倾斜。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应按收入实绩全额纳入镇财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城镇配套费、教育附加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造地造田费、市场管理费等,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外,区、县(市)留成部分中的多数或全部以补助形式留给镇财政。
  三、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口向中心镇集聚
  (七)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中心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地农民和外来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对在中心镇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及其他类似的费用。
  (八)对在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其依法进行有偿转让,享受原所在村的村级集体资产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允许县(市)中心镇转居农民在3年内继续执行农村生育政策,萧山区、余杭区中心镇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
  (九)中心镇建成区内农民已转为居民的行政村,要实行撤村建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改为社区股份合作制组织等法人实体。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原村级集体资产,原社员凭股权参与其分配和管理。
  (十)进中心镇建成区落户的人员,自进镇落户之日起在就学、就业、服役、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镇政府要根据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和人口集聚的情况,抓好城镇社会保险机构的建立和完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机构的原则,抓好各类从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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