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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
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
(杭政[2001]2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强调:“抓住机遇,适时引导小城镇健康发展,应当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间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快中心镇的发展,是促进小城镇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为此,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和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杭州城市化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委(1999)10号)精神,现就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的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中心镇行政管理体制,增强镇政府经济发展和城镇管理的调控能力
  (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职能、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中心镇在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限额内,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机构和配备人员,不要求上下对口、组织形式一致。
  (二)除国家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外,其他县(市)一级驻镇服务性机构和人员,可由镇政府管理或以镇政府管理为主,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垂直管理的驻镇派出机构要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监督,主要领导的任免须征求镇党委意见。
  (三)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赋予中心镇在计划、城建、城管等方面部分县级管理权限。
  1、凡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总投资在县级(萧山、余杭区为地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外商投资项目,由镇自行审批立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限额内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工作、竣工验收三个阶段中有关方面的配套管理权限,相应下放给镇。
  2、依据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上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心镇城建部门办理并发放镇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报区、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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