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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冈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冈县城市供水价格的批复
(黑价格字[2001]280号 2001年12月31日)


绥化市物价局:
  你局《绥化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冈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绥价发[2001]55号)收悉。青冈县自来水公司几年来由于电价、工资上涨,供水设备与管网陈旧老化,更新维修费用逐年增加,加之该县的二水源建设和楼房供水二次加压,使供水成本不断上升,企业经营出现亏损。遵循城市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青冈县供水价格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居民生活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2.80元调整为3.50元;
  2、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及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每立方米3.50调整为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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