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强综合协调管理。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负责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其中介行业协会的综合协调管理,研究、制定全市性的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有关政策;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中介行业协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协调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相互之间、中介行业协会相互之间的关系,并由所属的专职部门承担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及其中介行业协会的组织、人事等事务管理,提供有关服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加强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鉴证类中介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审批进入本行业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对中介机构日常营运状况特别是执业质量进行管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执业报告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济鉴证类中介行业发展业务进行指导,对行业协会制定的执业规则和操作程序进行审核等。对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导致鉴证类中介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促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要取消其经营资格。
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要逐步减少直接管理内容。要结合职能转变和审批制度改革,把一些通过市场或行业协会能够解决的事项转移出去,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对目前仍由政府部门承担,实际上能够由行业协会解决的具体事项,可通过委托的形式,由行业协会代理。
十二、规范登记管理机关的行业准入和年检。登记管理机关要继续把好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行业准入关,与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一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执业人员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入本行业。对已经不具备继续执业资格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要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同时,要搞好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年检工作。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面向全社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中介行业的管理。政府需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政府部门、行业协会要创造有助于中介机构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反对各种欺诈、垄断行为。中介机构也要杜绝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错误做法。
十四、巩固脱钩改制的成果。原挂靠单位要巩固在“财务、人员、业务和名称”上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彻底脱钩的成果,支持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自主执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本意见的要求,提出各自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办法。政府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另立执业资质、自行制定业务标准、处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干预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依法开展业务;不得设置行政区域、行业或部门的执业限制;不得指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提供服务。要通过行政监察、行业举报、媒体曝光等方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实行必要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