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
哈密地区城乡用电同价初步方案的批复
(新计价能[2001]1831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哈密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哈密电网城乡同价分步实施方案的报告》(哈地价字(2001)60号)、《关于调整哈密农村低压维管费的报告》(哈地价字(2001)6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提出城乡同价分步实施方案及调整哈密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意见,具体执行标准详见附表。
二、附表所列价格在执行中:城市居民照明用电已“四直”到户的为最终电价,末“四直”到户的应为目录电价加非供电部门产权实际线变损(由哈密地区物价局核定);城市其他用户为最终到户电价。农村用户应为目录电价加维管费,对没有抄表到户的农户仍按哈密地区物价局规定实行最高限价。附表电价中不舍6%城市公用附加费,此项费用仍按原标准、范围执行。除此以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其它费用。
三、调整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照明用电由现行0.22元/千瓦时调整为0.07元/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由现行0.22元/千瓦时调整为0.15元/千瓦时;商业用电由现行0.22元/千瓦时调整为0.05元/千瓦时;农业用电由现行0.185元/千瓦时调整为0.10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