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工作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421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现就做好全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保障。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是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必要条件,关系到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是实现党的宗旨,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由于医疗保险基金是现收现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险种,且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后刚步人正常运行阶段,因此,基金的到位率直接关系到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为此,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工作。要在医疗保险基金足额拨付到位方面为参保单位作出榜样、带个好头,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基金的拨付工作,年初必须将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基金落实到位,不留缺口。对以前欠拨的医疗保险费要研究解决办法,最迟要在明年2月底前解决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医疗保险基金拨付欠费问题。同时。要确保专款专用,不能把历史欠帐带到新机制中来,更不能挤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以保证新机制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