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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关于汕头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和汕头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的通知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
  4、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提高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帮教率。
  ——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全面推行为每所中小学校配备1名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2005年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80%。
  5、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
  6、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策略与措施
  ——加强保护儿童权益的地方性立法,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
  ——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强奸、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强迫、利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严禁儿童服食毒品。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
  ——依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恐怖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制定落实儿童不宜观看的影视和广告的限制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管理。
  ——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依法治校,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开设歌舞厅、游戏机室、网吧。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从严查处使用童工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采取有别于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依法处理涉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认真落实帮救措施,对他们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犯罪要由司法机关对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与身份权。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得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加强对儿童的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在社区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优化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目标与指标
  1、优化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到2010年,农村享有安全饮用水的人口覆盖率达99.5%,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6%以上,农村自来水末梢水四项指标总合格率达85%。
  ——到201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其中卫生户厕普及率达86%以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达86%以上。
  ——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市区达100%以上,各县(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80%以上。
  ——设市城市的空气和水环境质量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到2010年,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市区达60%以上,各县(市)达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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