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我国参照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提出的全球目标和《儿童权利公约》,从中国国情出发,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省政府也先后颁布广东省儿童发展的“八五”、“九五”规划。结合我市的实际,汕头市人民政府也颁布并实施了汕头市儿童发展“八五”、“九五”规划。各级政府把儿童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认真实施,基本实现了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使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市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时期。我市曾两次被评为全国城市综合实力50强。优化生态环境,精神文明建设结硕果。我市先后被命名(评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儿童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全社会初步形成了“儿童优先”的共识,全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儿童工作体系。政府对儿童发展的投入逐年增加,十年来,市财政投入卫生事业经费累计达8.55亿元,投入基础教育累计31.68亿元。为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儿童卫生保健水平大幅度提高。遍布于城乡的保健服务三级网络,向广大儿童提供了卫生保健和计划免疫服务。至2000年末,各项生命指标比九十年代初明显改善:婴儿死亡率由28.04‰降至11.6‰,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39.48‰降至12.8‰,孕产妇死亡率由41.5/10万降至10.1/10万;住院分娩率由1990年的29.5%提高到2000年的84.7%;儿童计免“四苗”接种率均在95%以上。1996年通过国家级评估,我市成为“爱婴市”。
儿童教育取得显著成就。我市教育系统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科教兴市”发展战略,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6年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普九”工作不断巩固提高。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99.71%,小学毕业生升学率为99.12%;初中入学率94.45%。重视儿童素质教育,扎实开展家庭教育工作。我市成立了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了有特色的家庭、社会、学校相协调的青少年教育十大工作网络。
儿童合法权益得到基本保障。我市充分发挥全国人大赋予的地方立法权,相继制定了《
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汕头经济特区义务教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儿童权益的政策规章,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拐卖、残害儿童的犯罪行为,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受害弱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儿童生存、发展提供了保障。
处境困难儿童的成长得到保护。截至2000年,全市有3个儿童福利院,收养孤残儿童141人,特殊教育学校2所,弱智班13个,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90.2%;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动员社会各界捐款621.3万元,援建希望小学13所,扶助6千多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我市儿童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市农村人口占大多数,儿童发展仍面临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及水平城乡差异比较悬殊;农村贫困、边远地区儿童保健及受教育状况亟待改善;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问题亟需探索和加强;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时有发生;儿童发展需求和社会服务不足的矛盾依然存在。
2001-2010年,是汕头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必须提高国民素质,必须从儿童早期入手,培养造就适应新世纪建设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进一步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全面促进我市儿童健康成长,根据《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目标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现制定《汕头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等四个领域,提出了2001-2010年我市儿童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市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