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录用劳动者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用工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对女性提高录用标准。
4、积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在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中,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企业。
5、大力开展针对女性特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促进妇女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加大对妇女实施职业培训的力度,通过定点培训、定向培训和挂钩培训等方式,提高妇女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6、提高农村妇女的科技意识、技术素质和学习的能力。在城乡建设中促进妇女劳动力合理流动,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7、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加强残疾妇女职业技能培训。
8、指导、督促用工单位在劳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在工作岗位安排上不得歧视妇女,不得降低妇女的劳动报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9、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把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管理中,并作为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10、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企业违反《
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纠正和处理。
11、制定特殊扶持政策,重点关注贫困妇女,提高贫困妇女经济收入。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发展面向贫困妇女的扶贫经济实体。
二、妇女参与决策及管理
目标与指标
1、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
――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要各配有1名以上女干部,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至少配有1名女干部并争取各配1名女干部。争取县级以上人大、政协领导班子各配1名以上女干部。
――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要首先选配。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中40岁以下的县(处)级女干部、30岁左右的科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数量要逐步增加。担任正职和重要岗位职务的女干部要有所增加。
2、加强女干部队伍和后备女干部队伍建设
――全市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市、县、镇(街道)三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比例应分别不低于15%、20%、25%。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中女干部也要达到一定数量。
3、提高社会各领域决策层和管理层女干部比例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女性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4、提高妇女参与基层事务管理的水平
――职工代表中女性应占25%-30%。
――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策略与措施
1、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认识,提高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2、在制定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决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妇女群众的意见。
3、完善平等竞争机制,为妇女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促进杰出妇女进入决策层和管理层。健全监督机制,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干部在选拔、聘用及晋升和公务员录用时女性不受歧视。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对女性应聘者提高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4、高度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要加强女后备干部队伍建设,重点掌握一批能够担任正职和近期可进班子的女后备干部名单。选拔女干部时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注意选拔年纪较轻、知识层次较高、发展潜力较大的女干部,改善各级领导班子的知识和专业结构。
5、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积极落实有关加强女干部队伍建设的措施,每年市公开选招应届大学生到基层工作,要重视提高女性的比例。扩大基层女干部来源。在市、县、镇机构改革中,注意保持女干部队伍相对稳定。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为培养选拔女干部打好基础。
6、提高女干部的整体素质。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女干部理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对女性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积极推动女干部参加学历培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实现达到大专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