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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实行“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附表二略),检查查核制度。税务机关在日常对各企业实施检查时,必需查核境外人员基本情况,以加强管理。
  3.对港、澳、台人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在申报的同时必须附报“港、澳、台人员出入内地情况申报表”(附表三略)。
  4.扣缴义务人每月必须建立“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表四略);
  5.扣缴义务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按职称分项税款统计表”(附表五略),“按职务分项税款统计表”(附表六略)。
  6.税务机关要加强同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社会文化管理办公室、建委、体委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掌握来榕境外人员出入境情况。
  (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扣缴义务人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纳税人填报或委托填报“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①在榕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任职的境外人员(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取得的工薪所得;
  ②在榕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人员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
  ③在榕从事承包工程、建筑安装业务,构成机构、场所的境外人员取得工薪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①境外演出团体来榕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的,支付给本团或非本团演员、运动员的报酬,由演出团体分别技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扣缴演员、运动员的个人所得税;②境外演出个人来榕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的,由主办单位支付给演员、运动员报酬时,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③在榕无居所的境外个人(不包括在境内有代理者的)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租金收入,承租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人自行申报
  1.在持有居所的境外个人(包括境内有代理者的),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由出租者或代理者申报纳税;
  2.在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境外人员;
  3.没有扣缴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境外人员。
  (四)资料管理
  1.建立健全“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资料”(包括境外人员身份证明、出入境记录、委任状或董事会决议,境外收入证明、境外“纳税凭单”、“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以及附表三至附表六的档案资料等);
  2.加强核定征收资料的管理,包括调查测算资料,核定审批表,核定通知书等;
  3.加强情报交换资料的管理,建立情报交换专项档案。
  三、本办法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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