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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如果有购销决定权、经费开支审批权和人事任免权且有书面签批记录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收入以及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支付收入,除按劳务报酬项目申报其董事费收入外,还应按工薪所得项目申报其从事经营管理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上述个人申报收入偏低或不申报的,可以按核定最低收入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境外团体或个人来榕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
  1.以团体名义演出的。
  演出团体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员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由演出团体支付演员、运动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演出团体没有申报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对演出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个人名义在榕从事演出、表演所取得的收入,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依据税法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境外个人在榕拥有私有房产的出租
  1.在榕有居所的境外个人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租金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暂行办法》和榕地税政二[1999]331号文的有关规定,由纳税人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榕无居所的境外个人出租私有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榕有代理者的,由代理者代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代理者的,由支付单位负责扣缴个人所得税;
  3.在榕境外个人(包括有居所和无居所)有偿出租私有房产不申报或无法提供纳税凭证的,经查实后按照同类房产租金标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境外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在限定时间内纳税人无法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派遣证明,或者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的营业场所项目合同书和相关工作证明的,其取得的境内外支付收入均作为境内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管理办法
  (一)源泉控管
  1.境外人员所在单位(扣缴义务人)应自其入境上任后的第一纳税申报期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境外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卡”(附表一略),填写姓名、派遣国、护照号码、在榕任职单位、任职期限、担任职务、住所、境内、外支付等基本情况,并附相关资料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离开任职单位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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