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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境外人员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地税外[2002]16号 2002年1月8日)


  为进一步加强境外人员个人所得税管征,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维护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6]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63号)以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现个人所得税工作“三突破”的通知》(闽地税政二[1996]0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办法
  (一)未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境外人员
  对未执行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境外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人员,下同),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
  1.查帐征收
  ①对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事先不能预计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境外人员,由其按照税法规定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薪所得申报纳税,待其居住日期预计超过90天或实际已超过90天时,再由其申报境内、外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的按下述第2款核定征收办法处理;
  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已按规定申报境内外支付的收入的。
  2.核定征收
  ①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不超过90天,在境内工作期间,境内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
  ②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超过90天,但不满一年的,在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外支付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
  ③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境内、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外支付的收入,不申报或申报明显偏低的(纳税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境外支付部分可以申请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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