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认真做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工作,分期、分批、分类对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对一般竞争性行业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可逐步退出控股地位;对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控股比例过高的,可分步适当减持,但国有股要保持控股地位;对负担过重、没有稳定收入、风险较大,甚至资不抵债、无力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国有控股股东,同级政府应变更授权更换国有股股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股股东变更手续;对于业务稳定、有经营实力、历史包袱沉重的控股股东,要积极扶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二)适当减持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持股比例。对行业前景好、产品有市场、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通过吸收战略投资者,将国有股权与投资者的股权进行置换,实现交叉持股、强强联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与上市公司股权进行置换。对符合配股条件而控股股东缺乏资金和优质资产,或持股比例较高的上市公司,允许国有控股股东有选择地放弃全部或部分配股权。支持业绩良好、计划投资高新技术项目的上市公司,直接向中小股东或战略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
(三)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上市公司的重组工作,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做到合法、合规、优质、高效。经营陷入困境、风险隐患比较突出、违规问题严重的上市公司,要尽快进行调整重组,以化解市场风险。鼓励上市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院所进行重组。重组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的调整、重组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要优先予以信贷支持,并可发放贴息贷款;重组后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使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四)在进行国有股权尤其是国有控股权出让时,各级政府要对受让人进行认真考察,防止恶意重组行为和以重组为名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有义务对受让人进行了解,并及时披露转让进展情况。国有股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谨慎选择受让方,事前必须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征得省政府同意并上报财政部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不得暗箱操作。
四、严格依法运作,切实履行诚信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不得做虚假记载和披露。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必须完善,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为公司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必须遵守职业准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对自己的签字负责。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违反《
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