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等氯碱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电力局关于江西电化有限
责任公司等氯碱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赣计商价字[2002]17号 2002年1月17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南昌、萍乡、赣州、九江、赣西、赣东北供电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实行优惠电价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9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江西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74号)有关规定,经研究,2001年度对江西电化有限责任公司、九江化工厂、赣州市厦门德利集团赣州氯碱制造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化工厂、萍乡广萍化工厂、南昌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电解烧碱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同时按计价格(2000)号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优惠1.3分。以上电价优惠政策如遇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调整。享受优惠电价的上述企业要加强管理,精心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效益增长。同时,请相关企业及时归还陈欠电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