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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2001)[失效]

  二十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并将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煤气管道”修改为“燃气管道”;将第(四)项。“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传输、路灯、电车、交通控制线路”后增加“和微波通道;”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公路、铁路、轻轨交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跨县区行政区域的道路、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核发。
  二十七、第三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并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涉及桥梁工程的应当提供桥梁桥址图及桥梁工程方案设计图。”
  二十八、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将其中“高压架空线和架空管道”修改为“高压架空线、架空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十九、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将其中“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十、第七章标题修改为“法律责任。”
  三十一、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并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三)项修改为。“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十二、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并将第(一)项中“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修改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第(二)项修改为:“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4%的罚款,采取改正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三十三、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设计、施工单位承揽违法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任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可以建议其主管部门依法降低其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设计、施工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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