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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正案(2001)[失效]

  二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主、次干道(含规划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建筑线应当沿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后退,其中多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8米,在次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含台阶、有柱雨棚)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10米,在次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8米;”第(三)项修改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不得设置厨房、厕所以及排放污水、废气、油烟的道口和敞开式阳台。”
  第(四)项修改为:“临街建筑物和高层建筑物、大型公共建筑物应当按照批准的建筑方案饰面,临街面地面的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道路衔接适当。”
  二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城市旧区改建应当遵循综合配套,成片改造的原则。零星、低层的私有房屋一般不予翻修、改建。确属危房需要翻修、改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并应当保持房屋原来的位置、面积和高度。”
  二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因建设工程需要的临时建设工程使周期限不超过该工程的建设期限;其他的临时建设工程使周期限最长两年,到期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期满30日前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办理两次延期。”“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二十三、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作为第一款,并将该款中“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改为:“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建设工程开工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工地的明显位置公布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图样及其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不得毁损。”
  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将第一款中“详细规划”修改为“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
  “建筑物需改变规划使用性质以及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需改变立面色彩、造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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