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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2001)[失效]

  来沪投资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车辆,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转籍。
  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大企业集团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为其各级管理、技术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六、 来沪投资企业在进行企业或产品认定、资质认定和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投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来沪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自主购置原材料和必须配备的设备,进行生产和销售,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制订标准或要求进行限制。
  来沪投资企业应与本市企业一样,接受本市劳动监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七、 来沪投资企业凡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享受下列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国家和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各项优惠政策。
  (四)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优惠政策。
  (五)本市支持区(县)发展特色产品的优惠政策。
  (六)本市投资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八、 来沪投资企业参与“一城九镇”城镇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经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企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户籍或居住手续。
  来沪投资企业注册在本市国家级、市级开发(工业)区、都市型工业园区(楼宇)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九、 优先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参与本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股权转让。对大宗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可实行分期付款。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和国内各类企业、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对本市中小企业进行改制。
  十、 支持来沪投资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来沪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大企业(集团)可按有关规定在外高桥保税区设立仓储和加工生产企业,在松江出口加工区等设立加工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各地外贸公司在上海浦东设立外贸子公司;鼓励来沪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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