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7日)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
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1年12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加快实现把上海建设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目标,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更好地服务全国,致力于促进全国统一市场体系的建设,促进上海和国内各地的联动发展、共同繁荣,现就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的若干政策进行修定,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应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对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设立的企业(以下统称来沪投资企业),实行与本市各类企业同等待遇。
二、 鼓励国内各类企业和个人来沪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设立从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功能定位各类产业的大企业。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在信息、金融、商贸、汽车、成套设备、房地产、生物医药、新材料、环境保护、现代物流以及科教文卫体等方面投资发展。
鼓励来沪投资企业投资本市各区县重点发展的领域和特色行业。
鼓励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投资上海公益事业。
三、 来沪投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并授予大企业(集团)证书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将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注册在上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