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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苦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六)对开展拖拉机、渔船等农机具保险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邮电通信业的有关征税问题。
  (一)邮电部门销售电话磁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为邮电部门代售电话磁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邮政部门以外的传递公司,其从事信函邮政的传递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三)BP机、手机的入网费、服务费等收入,应全额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经营饮茶等业务的征税问题
  茶坊等场所经营饮茶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暂按“饮食业”征税。
  七、关于从事劳务输出有关中介服务的征税问题
  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出境工作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等收入,无论此项收入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均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承包租赁中有关征税问题
  企业实行定额承包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中属于“租赁业”范畴的,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广告业有关征税问题
  (一)关于企业收取的广告费、宣传费等收入初税问题。
  企业利用店堂等载体对其他单位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宣传介绍所取得的宣传费、广告费等收入应按“服务业——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广告代理业征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准于其扣除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名发布费后计税。上述“广告发布费”是指经有权部批准具广告经营权并开具广告业专用发票的广告发书费用。
  十、关于雕塑、镌刻、打字、复印等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承接雕塑、镌刻、打中、复印等业务的单位,其取得的业务收入应按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十一、关于技术开发征税问题
  技术开发是指科研单位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的行为。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是指单位或个人委托科研单位进行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工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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