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目标任务
2003年底前,主城区应纳入改造的23台大于l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全部完成洁净煤工程任务,确保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四)保障措施
1.严格标准。由于实施洁净煤工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统一执行比Ⅰ时段严的Ⅱ时段排放标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3271-2001Ⅱ时段标准。
2.落实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施洁净煤工程的改造资金以业主单位自筹为主,市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助,补助资金控制在1100万元以内。
通过采用清洁工艺或改用清洁能源而取消燃煤锅炉的,或采用其他治理措施确保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的单位,同样享受参照标准的资金补助。
(五)责任落实
1.市经委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洁净煤工程的实施,组织有关专家对实施洁净煤工程的技术线路、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2.有关区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洁净煤工程的实施。
3.市环保局配合组织洁净煤工程的实施,并负责对实施洁净煤工程后的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测验收。
4.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经委安排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
5.市质监局负责对改造后的锅炉实施安全检查和验收。
6.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及控股(集团)公司负责督促并协助企业实施洁净煤工程。
7.锅炉业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洁净煤工程,并按时完成任务,确保烟尘和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
五、关于主城区大气污染企业关迁改调实施方案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十五”规划》和《重庆市二氧化硫和酸雨控制区规划》等文件规定,制定主城区大气污染企业关迁改调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为主城区约600平方公里范围,主要涉及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
(二)任务
通过对主城区工业企业的污染调查,筛选出11家大气污染扰民重点企业。2000年,这11家工业企业共排放S02约5.1万吨,约占主城区排放总量的25%;烟尘、工业粉尘排放约0.97万吨,约占主城区排放总量的14%。11家企业区域分布为:渝中区2家,江北区1家,大渡口区2家,沙坪坝区2家,南岸区2家,九龙坡区2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