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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8.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9.禁止销售不符合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汽油、柴油和不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的天然气。
  (五)责任落实
  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
  2.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送审稿和机动车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生产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证的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检;会同公安部门对停放场地的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抽检。
  3.市公安局。机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时,审查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不得允许其注册登记、通过年审;会同环保部门对行驶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路检;在禁止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路段,对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实施查禁并予以处罚: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对军车排气污染超标情况及时抄告重庆警备区。
  4.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压缩天然气(CNG)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负责CNG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完成。
  5.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CNG汽车加气站及供气系统建设,2002年底主城区总数达到30座;对本地机动车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改造CNG汽车和改装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换器的工作,2002年底主城区改造CNG汽车总数达到6000辆;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7.市质监局。负责车用汽油和柴油油品、CNG气体质量及CNG汽车改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CNG气质和巩固车用汽油无铅化工作。
  8.市工商局。按国家规定对机动车销售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依法查处。
  9.重庆警备区。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军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六)资金补助
  由于投资天然气加气站和改车均有一定收益回报,因此,建站和改车所需资金分别由气站业主和车主自行解决。市政府对从事年检和路检的公益性财政拨款单位为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需更新改造的仪器设备进行补助。其主要有:
  1.为执行机动车排放新标准,需对市公安年检线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机动车尾气路检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其中:年检2套,每套约16.4万元;路检11套,每套11.4万元。共计15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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