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陕西省机电产品
出口企业及委管、委属企业业务人员出国管理的实施办法
各市经贸委(经委),杨凌示范区经贸局、有关工业厅局、委管各行业办和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八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4号)和外交部及陕西省外办的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委党组“服务至上企业第一”的宗旨,鼓励企业走出国门参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省外贸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出口,结合我委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进一步简化陕西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及委管、委属企业业务人员出国管理的实施办法》,望遵照执行。
一、申报条件
省内所有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出口企业、省经贸委代管企业及省经贸委委属企业,依据工作需要到境外开展售前售后服务、商务谈判、项目考察、参加展览、学术讨论等业务,可向省经贸委(陕西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省机电办)报批出国申请。
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赴港澳通行证。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和反倾销应诉人员出国(境)审批,实行每年备案一次、全年有效的申报办法。
二、申报程序
1、所有因公出国团组需提供出国申请报告、邀请函及填写完整的《陕西省因公出国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报送省机电办专办员。
(1)申请报告应写明出访任务、人员名单、职务、邀请方名称、出访费用支出单位、出访路线和在外停留时间。
(2)邀请函应是中英文对照,并注明被邀请人员姓名、单位、职称或职务、邀请任务、工作时间及停留路线和费用承担方及名称等,并加盖印章或邀请单位的法人亲笔签名。
(3)填写完整的《陕西省因公出国人员登记表》需加盖公章,由单位一把手签名并注“同意出国”字样生效。副厂长、副总经理或相对应职务单位领导及以下人员出国由单位一把手签字有效;单位一把手出国需由其主管部门一把手签字有效。无主管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可直接向省机电办申报。
(4)原隶属商务厅、机械局、冶金厅、石化厅、轻工业局等企业和委属企业组团出国应分别出具行业办和委办公室意见后转报省机电办。
2、依据国家外交部新的要求,由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组团出访的需向我省政府外事部门“征求意见”后办理其它出国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