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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1)实行岗位工资。将国家规定计发的工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岗位工资分配办法。按照确立的岗位及岗位职责,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严格按岗位分配。个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资、津贴,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只在调动、离退休时使用。
  (2)搞活津贴分配。将工资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若干津贴种类,例如:课时津贴、项目津贴、职务津贴、关键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全勤津贴等等。在基本办法以外,设立两部分作为补充:一是奖励部分。二是扣罚部分。根据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奖励或者扣罚。
  (3)其他分配形式。如:按项目收益分配、入股分配(即以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等等,并对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补助,对特殊优秀人才实行分配倾斜。
  20、关于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主要在单位、行业内部进行消化,有条件的可在地区或行业间调剂解决。可结合行业和单位特点,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新的实体或进行转岗培训等方式,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依据云人[2001]69号文件精神以带薪、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方式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活动,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各单位还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为他们到这些行业、部门、单位去工作创造条件。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确因身体或能力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未能聘用上岗的原固定制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为保留业务骨干,稳定人才队伍,防止人才流失,各地、各部门对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提前退休,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和审批。
  21、关于事业单位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手续办理和待遇确定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要求以带薪、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相关证明材料,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单位。其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后的待遇确定,按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69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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