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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15、关于对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原固定职工的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原单位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托管;托管期限为2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受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受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按比例向有关机构交纳;受托管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原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受托管人员实现重新就业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
  16、关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
  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7、关于受聘人员档案工资待遇的确定问题
  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分类(即: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三种工资标准),受聘职务(岗位)与原职务(岗位)一致的,档案工资不变;受聘职务(岗位)与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一致但职务(岗位)变动的,晋升职务就近就高、降低职务就近就低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受聘职务与原职务执行的工资标准类别不一致的,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但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高于本人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资格的低职高聘人员,其档案工资不变。
  18、关于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如何搞活内部分配的问题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按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18号文件规定,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内部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工资统发,又切实搞活内部分配。可按照本单位的分配方案,与统发工资的银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使内部分配真正与受聘人的实际岗位和贡献挂勾。
  19、关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问题
  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职责、贡献大小和工作纪律等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没有固定模式,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模式和办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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