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关于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的试用期问题
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由单位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及聘用期限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单位内部对聘用期相同的人员,试用期应当一致。试用期应计算在聘用期之内。
10、关于聘用合同书的签订问题
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
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
11、关于签订有效聘用合同的问题
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按照聘用程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可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
12、关于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的问题
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改革中,改革前原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改签聘用合同,建立单位与职工的基本人事关系。劳动合同一时不能改签聘用合同的,待劳动合同期满时,换签聘用合同。
13、关于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职工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云人[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单位有权予以辞退。
14、关于原固定职工的内部待聘问题
事业单位原固定职工未受聘,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的时间为12个月。待聘期间不参加本单位的晋升职务及年终考核,由聘用单位组织转岗、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单位12个月内未提供2次上岗机会的,延长未聘人员待聘期6个月。待聘期间的生活待遇由各单位按月发放最高不超出本人月工资的固定部分,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