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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和邢台市之间12条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邯郸市和邢台市之间12条
县(市)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冀政函[2001]121号)


邯郸、邢台市人民政府:
  邯政呈(2001)5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武安市人民政府和邢台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武安市人民政府和沙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永年县人民政府和沙河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永年县人民政府和南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鸡泽县人民政府和南和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鸡泽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曲周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邱县人民政府和平乡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邱县人民政府和广宗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邱县人民政府和威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邱县人民政府和临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馆陶县人民政府和临西县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确定的12条行政区域界线。请上述县(市)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内容,维护边界地区的稳定,以利于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便于国家的行政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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