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贯彻
国家计委公布的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1]234号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区内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要求,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对这次公布的383种药品价格从2001年12月28日起执行。附表二中235种药品价格从2002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规格品,在我区市场上有销售时,由生产或经销企业负责将有关资料报自治区物价局,由我局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原价格停止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各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在国家计委公布其价格前,必须先按本通知规定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