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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头市政府转发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
宗教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若干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汕头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和《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促进我市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殡改政策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宗教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就殡葬改革中户口管理、佛教徒焚化、医院太平房管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户籍登记、注销管理制度
  (一)凡辖区内常住户口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持医院或居(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派出所注销死亡者户口,缴交其居民身份证,并开具殡葬准许证。殡葬部门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殡葬准许证对死者进行火化,并出具火化证明。不进行火化和及时注销户口的,民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可分别按照《汕头市殡葬管理若干规定》和《户口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对超过半年时间,死者家属才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户口,又不能提供有效火化证明的,必须由居(村)委会出具证明,待当地街道查清原因、跟踪落实后,派出所才予以注销。
  (三)每月5日前,各地公安部门应将上月份常住人口死亡注销人数报市殡改办,市区的由市公安局汇总,潮阳、澄海、南澳的由当地公安局直接上报市殡改办(电话:8900620)。市殡改办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死亡注销数据计算全市及各地上月份的殡葬火化率。
  (四)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初向当地派出所领取常住人口死亡注销名册和出具殡葬证明名册,并向所在区民政局报送当月登记情况,再由各区民政局汇总后,到市殡仪馆查对、核实。
  二、加强对寺庙焚化佛教徒遗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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