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
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
现将《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一、退回件的管理
(一)退回件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正式向窗口申请,其申报材料中缺少主要材料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算法区、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合我市的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退回件的管理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较为复杂,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寓言或踏勘,但最迟不超过3天。
2.各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件须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退回件通知书》。退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
3.服务对象对退回件有异议的,可持退回件通知书到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核,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二、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申请事项的审批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法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属即办件。
(二)即办件的管理
1.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直接办理;
2.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计算机数据库。
三、补办件的管理
(一)补办件的认定
申请事项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且不影响审批,少数附件不全,但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属补办件。
(二)补办件的管理
1.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呼和浩特市行政服务中心补办件通知书》。《通知书》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要及时输入计算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