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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
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制定的《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辽宁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实施意见


  为使我省消防工作在“十五”期间有新的突破,依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消防法》为依据,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坚持抓住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消防安全负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这条主线,坚持以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和整治、消除重大火灾隐患为突破口,坚持抓好全民消防意识和职工全员消防素质这项基础工程,坚持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提高消防监督和灭火救援能力为着力点,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整体推进消防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更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到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滞后于经济建设、城市发展的局面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消防队伍建设及其监督和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大幅度提高,消防法制更加完善,消防科技事业进一步发展,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明显增强,在总体上与我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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