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废止〈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
一、对不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需要的《
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限已过,被新制定的法律所代替,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地区的决定》等3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14件)
1.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决议
公布时间:1980年8月19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已被1998年11月27日制定的《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代替。
2.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公布时间:1982年3月29日
简要说明:其内容已被1998年11月27日制定的《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代替。
3.法规名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重点户和经济联合体权益的决定
公布时间:1984年8月29日
简要说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已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条例》和《
云南省私营企业条例》予以规范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