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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对项目所产生的新产品,承担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
  对项目所形成的技术秘密,包括工艺参数、工艺流程、试验数据、图纸、技术诀窍、设计方案等,项目承担单位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对其进行保护。
  三、重大项目的主要科技人员,在所承担的任务尚未结束之前,原则上不得调离、辞职或出国定居;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项目承担单位对其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保密责任承诺书后,方可调离、辞职或出国定居。
  四、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与有关人员签订合同,对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和义务等作出明确规定。
  五、参加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项目的资料、文件和商业秘密。
  六、在出口高新技术或含有高新技术的产品时,出口单位应对进口国有关该项技术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和技术状况进行核查和检索,并按照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相应的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流失。
  七、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应依据实际情况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项费用,用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培训,对专利申请、审查、维持和商标注册、续展等进行补助,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项开支。
  八、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担单位,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维护本单位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省知识产权局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科技厅
                         二00一年十一月一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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