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知识产权局、
省计委、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
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知识产权局、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八日
关于对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
工程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意见
为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规则,保证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应有技术水平和资金合理使用,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4号)的要求,现就加强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属科技发展、产品开发和建设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都应对其拟研究开发的技术和所使用的技术(包括自行开发技术和引进技术)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以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属于政府出资的上述项目及已列入省重大科技发展、新产品开发和省“十五”计划建设工程的项目,承担单位如果不掌握该项目的知识产权状态,必须通过检索对知识产权状态进行确认。
主持部门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进行检索工作,并把检索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各类项目在研究、设计、开发和中试、生产、经营等过程中形成的智力成果(技术发明、集成电路布图、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等),承担单位应及时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并报项目主持部门备案。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不宜申请专利的,应作为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