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莱芜、德州、临沂、聊城、滨州、菏泽市自2002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章丘、胶州、即墨、平度、胶南、莱西、滕州、龙口、莱阳、莱州、蓬莱、招远、栖霞、海阳、青州、诸城、寿光、安丘、高密、昌邑、曲阜、兖州、邹城、新泰、肥城、文登、荣成、乳山、乐陵、禹城、临清市自2003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四)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
(五)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积极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特别是沿海城市和土地资源稀缺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限制生产和使用其他以粘土为原料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任务完成
(一)加大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资源、地理环境和经济状况,按照优化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功能的要求,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确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研究开发有利于改善建筑环境、提高施工效率、节能、节土、利废、保护环境的轻质、高强、多功能、复合型新型墙材;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使新型墙体材料能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建设中,满足改善建筑功能和提高建设质量的要求;抓好应用示范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示范工程,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二)充分发挥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为鼓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国家、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把政策落到实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是为推动墙体材料革新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的调控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各地征收的节能费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予返还的墙体建筑材料节能费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收缴、返还、使用管理制度,切实把这项资金管好、用好。
(三)加快实心粘土砖厂的技术改造。各地要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要求,按照年度逐减的原则,制定实心粘土砖的总量调控计划,逐步核减实心粘土砖生产量。今后,各地一律不得批准成立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的,经贸部门要依照《
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进行查处,并报请本级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已有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认真整顿,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积极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转产企业要加强管理和技术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建设档次高、规模大的现代化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实现产品标准化、系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