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市建设
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5号 2002年1月19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政府确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全省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占用和毁坏了大量耕地。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实心粘土砖厂3104家,年生产实心粘土砖245亿块,每年毁坏土地2700多公顷。1998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截至2000年底,各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例由1997年的5.6%上升到26%,使用比例由1997年的6%上升到32%,累计节约土地3700多公顷。但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与国家的要求和其他先进省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进墙体材料革新,是节约土地,保护资源和环境,改善建筑功能,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活水平,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经贸、计划、国土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计划、经贸、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调控职能,支持实心粘土砖厂技术改造和新型墙材项目建设;要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土地的管理,逐年核减生产用地;对于停产或淘汰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的土地,不再利用的要限期复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要按照各级政府的要求,做好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主要目标
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各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分期分批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一)济南市、青岛市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