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根据《意见》关于“十五”期间基础教育事业发展三类地区的划分和各地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具体规划,以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为主要手段,大力加强督政督学工作,促使不同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一)对占全区人口30%左右、没有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的县,各级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过程督导,指导、督促和帮助这些县打好以乡镇为单位的“普九”攻坚战,力争到2005年有75%以上的县通过自治区“普九”验收,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5%以上。督导检查的重点是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教师队伍状况和基本办学条件,评估验收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二)对占全区人口57%左右、已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县(市、区),自治区加大复查力度,每年复查10个以上县(市、区),到2004年全部进行复查;地、市建立年检制度,重点巩固“两基”成果,逐步提高普及程度、师资队伍、办学条件水平。地、市年检和自治区复查内容除按“两基”评估验收内容和标准执行外,自治区复查增加“普及实验教学县达标”内容。自治区复查程序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督导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搞好“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第二阶段为审计县级教育经费到位情况;第三阶段为全面复查。复查结果报国家教育督导团,并向全区通报。经自治区复查认定存在普及程度大幅下滑和危房校舍严重等突出问题,限期1年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地、市年检工作程序由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对占全区人口13%左右的大中城市城区,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复查及年检外,可按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巩固提高标准和办法,进行督导检查。
  三、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促进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一)开展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专项督导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决定》和《意见》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情况以及“增加本级财政中教育经费的支出”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检查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在农业税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是否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当地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检查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经费的安排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查处平调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