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
国家教育督导团《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的意见》(国教督[200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教育督导在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落实基础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坚持基础教育优先发展,实现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全国、全区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
“十五”期间,教育督导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以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基础教育职责,推动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发展和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为重点,以加强教育督导机制建设为保证,努力开创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基础教育各项事业发展。
教育督导工作必须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原则,把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作为督导的重要任务。在现阶段,要着重督导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贯彻《决定》和《意见》的情况,是否贯彻实行基础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检查地、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职责的划分和落实情况,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发展农村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责任的情况,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和完善。同时,必须以督学为基本职能,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强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督导检查,推动学校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继续加强对“两基”工作的督导评估,推动基础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