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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关于对外商
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外经贸局拟订的《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2001年1月1日以后引荐外商投资者来杭举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项目增资部分除外),并且其税务登记(国税和地税)在杭州市的,属本实施办法奖励范围。
  二、市级机关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杭兴办外商投资项目,其奖励纳入市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投资者实到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资金计奖。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外商投资者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其中对高新技术项目,外商投资者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无形资产计奖额不得超过项目注册资本额的35%。
  四、在外商投资者按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出资,经依法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或验资证明后,引荐者即可备齐有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申报引荐者奖励。
  五、由于客观原因引荐者无法提供规定的全部资料,须书面说明原因。其奖励由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审核机构审定。
  六、引荐者按规定持有关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领取奖金,并由兑奖部门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他人领奖时,应提交引荐者盖有私章并签名的委托书、引荐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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