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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20、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和林木蓄积的过量消耗。要积极调处林权纠纷,保护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和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注意保护承包造林大户的合法权益,千方百计地为他们解决林业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随意变更国有林业单位的经营面积和界线,侵占国有林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利用森林资源组织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在林业执法过程中要切实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林业等执法部门要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挖滥采野生植物、非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和野生动植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监察机关要对林业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年增加对林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信贷资金的投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林业建设投入。国家和省下拨的林业建设项目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按时足额到位,国家和省的重点林业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落实。要切实加强林业建设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对造林绿化、中幼龄林抚育、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多种经营、林果产品贮藏加工、产业化经营等项目,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银行要对其进行长期贷款扶持,原则上3—5年,最长可延长到7年,各级政府也可以采取财政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
  22、煤炭生产企业按吨煤0.1元的标准,石油生产企业按吨油1元的标准,非金属矿石和有色金属矿石企业按吨矿石0.1元的标准分别提取育林费,用于本系统或本单位植树造林。大中型水库结合工程管理和保护的需要,从收取的水费中安排相应的资金在库区范围内搞绿化。
  23、落实对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经济林产品征收农业税或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得既征农业税又征农业特产税;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对改劣换优的经济林3—5年内按规定免征税费;对国有林业单位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对国有林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将水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产品、原木、荆条和其他林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调整为8%。城镇下岗职工到农村开发林业生产的,同时享受《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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