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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16、对林业生产建设中的重大科研和推广课题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围绕良种工程、生态林业工程、提质增效工程、设施栽培工程、森林保护工程、林业信息工程等重点课题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联合攻关。加强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和普及先进技术和实用技术,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先进技术在适宜地区覆盖率和科技进步对林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在组织开展林业基础性研究和适用技术研究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组织开展林业与经济、林业与生态、林业与社会等社会林业的研究,唤起全社会对林业建设的重视。
  17、鼓励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承包、租赁民营林业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推行林业技术资本化和林业科研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林业技术成果持有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向企业入股,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成果价值及分配方式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执行。林业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单位技术权益的根据与单位的有关协议确定各自的分配比例。单位组织科技人员深入林业生产一线进行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可以从所获收益中提取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18、对长期在县级以下林业单位从事林业科技推广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在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安排指标,注重工作实效,适当放宽学历、外语水平等评定条件。在选拔推荐享受国家和省特殊津贴的科技人员、中青年专家和科技人才时,优先考虑林业生产一线的科技人员。对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从事林业技术推广工作连续20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的林业科技人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颁发林业科技推广荣誉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为林业发展创造稳定宽松的外部环境
  19、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对林业用地和森林覆盖率目标要求进行统筹考虑,并按照森林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核发国家林业局统一监制的林权证。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发生变更的,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完成退耕还林的,收回土地所有证和使用证,核发林权证。2003年底前,统一组织完成一次林权证登记和复核验证工作,结合林权证登记,把森林类型划分落实到山头地块,为国家出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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