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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9、退耕还林要以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稳定已经建立的家庭承包关系,实行“谁承包、谁还林、谁受益、谁拥有林权”的政策。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草)规划退耕还林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规定的各项政策;25度以上坡耕地的退耕还林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安排,2010年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安排好退耕还林群众的生产生活。
  10、国家重点造林工程项目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提高造林面积核实率和造林保存率。工程造林可以实行项目资金报帐制,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制定。
  11、铁路和省级以上公路、河流干渠每侧应栽植宽度5—10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县乡道路每侧应栽植宽度3—5米的绿化带,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新建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规划的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工矿区和生活小区规划面积的35%。新建工程的绿化应当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概算。已有工程在原已绿化的基础上,参照上述标准提高绿化质量。铁路、交通、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内的绿化任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铁路、公路、河流干渠占地范围外的绿化带建设任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工矿区和城镇生活小区的绿化任务,工矿区和生活小区建设单位以及城镇的机关、学校等单位是城镇绿化的责任单位。植树造林责任部门和责任单位的年度造林计划,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由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12、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继续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认真履行植树义务。鼓励有关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建立义务植树基地,营造各种类型的纪念林。在国有林地上建立百亩以上义务植树基地的单位,可以对义务植树形成的森林资源资产享有部分使用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在营造的林地内进行部分房屋、娱乐、休闲设施建设。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适龄公民或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和谎报虚报绿化成绩的单位,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统一组织造林。
  四、调整林业产业结构,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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