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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三、稳定和完善林业政策,活化造林、营林机制
  5、在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原则上不再变动;责任山已经完成绿化或正在按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也不再变动;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者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对已承包到期的经济林,要严格落实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政策;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或承包合同到期原经营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林地,由原所有权单位收回,另行发包或拍卖。对原经营者营造的林木应给予合理补偿,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
  6、鼓励各种经济成分参与林业开发,加快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进程。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拍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将其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最长期限可以达到50年。原林地承包经营者可以转让自己经营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期限减去承包经营者承包管理的期限。集体经济组织拍卖或转让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确定基数,竞标拍卖或转让的办法。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可以拍卖或转让经营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经铁路、交通、水利、农垦等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主管部门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铁路、公路、河流干渠、水库管理单位和国有农牧场可以拍卖、租赁或转让其所管理范围内林木和绿化用地的使用权。
  7、集体或者个人购买或租赁林地、绿化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林业生产的,集体或者个人对营造的林木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对营造林木后新形成的耕地、草场优先享有使用权。营造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林木采伐,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营造用材林的,在国务院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内,自主确定采伐年限和采伐方式,但必须持有合法的采伐许可证。
  8、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造林的,完成承包造林任务后,集体或者个人不愿继续经营的,或者无力继续经营的,可以自主组织造林营林联合体、股份合作社等,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出资收购集体或个人营造的林木,委托国有林业单位负责经营。也可以部分收购,实行国家、集体、个人股份制经营,把国家投入资金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股份制经营中的国家投资所得收益纳入同级财政收入,用于植树造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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