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财政补助暂付办法
(津财社[2002]2号 2002年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保障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妥善解决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发放问题,有利于我市的社会稳定,规范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财政补助资金”是指为了保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市和区、县财政补助经济困难企业的资金。“城镇企业”是指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市属和区、县属经济困难企业。“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发放给退休人员的未纳入统筹的养老金。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企业为主,分级负责、各口包干、适度补助、保证发放,严格考核”的原则进行分配和使用。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各委申请制定分配方案,向各委批复,按季拨付资金(2001年9月至2001年12月的财政补助资金按月拨付)。
各委收到批复后,根据下属各主管局(总公司)的申请,制定分配方案,及时向各主管局(总公司)批复并拨付资金,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各主管局(总公司)收到批复后,根据局(总公司)所属各企业的申请,制定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报主管委备案。财政补助资金由各企业负责发放。
第五条 在制定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时,各委可以留有不超过3%的机动资金,主管局(总公司)可以留有不超过2%的机动资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不能满足发放需要时,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委要分级自筹资金,确保统筹项目外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 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应在“长期负债”类“专项应付款”科目设置“统筹外养老金”明细账,核算财政补助资金。
企业应于实际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借计“银行存款”科目,贷计“专项应付款”科目;支付统筹项目外退休费时,借计“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计相关科目。“专项应付款——统筹外养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反映当期财政补助资金的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