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深府[2002]11号 2002年1月25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1]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粤发[200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我市21世纪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以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利益导向的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更好地满足育龄群众的基本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群众的满意程度,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深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人口环境。到2005年,户籍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3‰和11‰以内。计划生育率年保持97%以上,育龄夫妇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面达90%以上,出生缺陷率有明显下降,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建立并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属地管理体制,将辖区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全面纳入镇、街道的管理范围。在城市,要建立健全社区、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协会组成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管理和服务网络,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新机制。落实并完善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发展以计划生育协会为主的社区群众性计划生育组织。
在农村,要切实做到重心下移到村,大力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按照“建章立制、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要求,突出计划生育自治制度建设、计划生育合同管理、村务公开3个环节,形成党支部村委会、基层计生专干、计生协会组织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