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商品的质量管理,尤其要加大对各种食品特别是各种动物产品的监管力度,坚决执行上市肉品“两章一证”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动物防疫部门要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对不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查处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
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屠宰从业人员、屠宰场地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同时,要加强对宾馆、饭店、餐厅、食堂、肉类加工厂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用肉单位采购、加工、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私屠滥宰的肉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作为原料肉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切实加强生产环节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各种违章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各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屠宰行业管理职责,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加强对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统筹和监管,认真检查肉制品加工厂、餐饮企业以及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内部食堂的原料肉品采购进货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坚决堵住非定点屠宰的肉品、病害肉品、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确保加工用肉的卫生安全。
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严格执行《
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加强对暂住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加工有毒食品。同时,进一步加大收购、运输、屠宰、贮存、销售病害动物及产品各环节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各部门务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对收购、运输、屠宰、贮存、销售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彻查严办,绝不姑息”。
三、密切配合,突出重点
打击屠宰、加工、销售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活动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部署,做到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对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加工厂(点)及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专业肉食品经销点、城乡结合部、私房租赁户等进行重点监控,坚决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照)经营及制假窝点。各地在整治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案要案要及时公开曝光,对顶风作案的要坚决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