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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
公布235种乙类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
(桂价格字[2002]14号 2002年1月18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我局转发了国家计委制定公布的148种甲类化学药品零售价格,现将其余235种乙类化学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我区重新审定的235种乙类化学药品最高零售价是根据国家计委对235种乙类化学药品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零售单位)医疗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附表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提供GMP证书或外包装上未印制GMP标志的药品,一律按非GMP价格执行。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备注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企业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于2002年2月5日以前报我局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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